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枞阳传真

枞阳一男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刑事拘留!

文字:[大][中][小]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3/11/1     浏览次数:    

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

枞检刑不诉[2023]58号


被不起诉人:王某甲,男,1972年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2********,汉族,小学文化,个体,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**镇**村**组**号,住枞阳县**** 。涉嫌串通投标罪,于2023年4月11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5月17日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,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 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2019年4月11日,枞阳县**镇人民政府与安徽**工程咨询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**公司)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合同,委托**公司招标代理枞阳县**镇2019年农村公 (二标段)公开招标事宜,工程造价:约人民币685万元,建设地点:枞阳县**镇**村、**村。**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了招标公告。
为承接该工程项目,被不起诉人王某 王某乙借用安徽**建设工程有限公司、安徽**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安徽**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资质且串通投标标价进行投标。
2019年6月5日开标后,安徽**建设 5747710元中标。中标后该项目由被不起诉人许某某、王某乙、王某甲等人组织施工,向安徽**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2.5个点的管理费用,所得利益由三人均分。
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被不起诉人的供述、证人证言、相关书证等。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,但犯罪情节轻微,具有自首、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,自愿认罪认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,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。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应当对王某甲给予行政处罚,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.5万元及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,上缴国库。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。 
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
 2023年9月1日
来源:法律文书公开(公开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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